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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给对象的钱分手后能要回来吗?法院这样判!

  恋爱期间,打给对象的钱情侣发红包或转账很常见,分手分手后能否要回来?后能回法他不让我断奶他要接着吃知乎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如何定性?5月20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件。院样

  案情显示,打给对象的钱李某于2023年5月通过相亲网站认识吴某,分手随后两人发展成恋爱关系。后能回法短暂共同生活后,院样李某因故外出,打给对象的钱两人于三个月后分手。分手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后能回法李某向吴某线上转账36次累计8万多元,院样其中一笔2万元转账备注“借款”。打给对象的钱他不让我断奶他要接着吃知乎吴某亦有一笔5000元转账给李某。分手

  分手后,后能回法李某以上述转款系借款为由,将吴某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和付利息。吴某则辩称上述款项基本用于双方日常消费支出,部分是李某的自愿赠与,并提供了聊天记录和消费账单为证。

  法院一审认为,李某与吴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李某转账金额超出当地一般人的日常消费水平,且吴某未能证明转款全部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结合对两人感情程度、经济能力及李某转账时部分备注为“借款”等因素综合分析,法院认定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

  另外,鉴于李某的转账次数较多且部分数额较小,双方确有共同生活或维系感情需要,故法院酌定部分小额转账属于赠与或用于日常生活支出,超出合理范围部分属于借款。

  基于此,法院一审判决吴某返还借款本金5万余元及LPR资金占用费。阳江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借款则是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债权债务关系。区分二者,需结合转账金额、双方关系、资金用途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判断。

  一般而言,恋爱期间具有特殊含义金额(如“520”“1314”)且无明确借贷合意的小额转账,通常视为表达爱意的赠与,无需返还;而金额较大、备注借款或有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确实存在借贷合意的,分手后出借方有权要求返还。

  法院提醒,恋爱期间发生财物来往的,如果是借贷关系,建议明确标注款项性质,保留相关凭证,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黄慧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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